2026-03-11
随着极端天气的发生,建立健全具备中国特色的巨灾保险保障体系,不仅是保险行业风险管理责任承担的微观选择,而且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宏观必然。近年来,在政策的引导下,我国巨灾保险不断探索、升级完善,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承保模式与运行机制。政策支持下,我国巨灾保险的探索可以分为试点与创新、推进与升级两个阶段。
试点与创新
2008年汶川地震之后,巨灾保险的模式设置受到广泛关注。
2013年,原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深圳作为全国巨灾保险首批试点地区。2014年6月1日,深圳市巨灾保险正式实施。深圳的巨灾保险方案在设计上进行了创新,涵盖了包括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个人巨灾保险在内的三部分。
政府巨灾救助保险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用于巨灾发生时对所有在深人员的人身伤亡救助和核应急救助;巨灾基金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拨付一定资金建立,主要用于承担政府巨灾救助保险赔付限额之上的赔付,且具有开放性,可广泛吸收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个人巨灾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巨灾保险产品,居民自愿购买,主要满足居民更高层次、个性化的巨灾保险需求。
由深圳巨灾保险的制度模式可以看出,我国区域性巨灾保险具有一定特色,如其中的政府巨灾救助保险是一个多灾种的综合保障方案,涵盖了一般性巨灾及特殊核风险,又如其除了把人伤作为主要保障内容,还附加了政府在巨灾发生时对于居民的转移、安置费用。
2014年3月,原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宁波开展巨灾保险试点。11月,受宁波市人民政府委托,宁波市民政局与人保财险宁波市公司签署了公共巨灾保险合同。宁波市的公共巨灾保险形成了以自然灾害为主要保障,叠加突发公共安全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见义勇为相关保险的1+3综合保险保障方案。
深圳市巨灾保险和宁波市公共巨灾保险作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先行试点,验证了“政府出资、市场运作”模式的可行性,并提出了“指数化触发”这一解决巨灾理赔慢的核心技术工具,为后续其他地方的试点打开了思路。
除地方性的综合巨灾保险试点外,对于大地震这类非常极端的灾害事件,某一家或几家保险公司很难进行承保,针对“能不能保”的能力问题,2016年5月,《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为探索单一极端巨灾风险保险进行了制度创新。这是国家层面的首个巨灾保险制度,其明确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的原则,由45家财险公司发起成立住宅地震共同体,以住宅这一城乡居民最重要的财产为保障对象,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运行模式。随后,推出了首款全国性巨灾保险产品——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城镇住房保额为5万-100万元/户,农村住房保额为2万-100万元/户,呈现了“保基本”的标准化产品形态。同时,为保证可持续性,建立风险分层分担机制,对于不同水平的损失,分别由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准备金、财政进行风险分担。
推进与升级
2014年8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以制度建设为基础,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保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逐步形成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各地根据风险特点,探索对台风、地震、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有效保障模式”。
在政策引导下,我国巨灾保险进入了系统化推进的阶段,继深圳、宁波之后,各地政府结合当地灾害风险特点、社会经济情况和防灾减灾水平,积极推动巨灾保险试点工作,具有地方特点的区域性巨灾保险制度试点创新持续深化,保险行业也结合地区的风险特征,因地制宜设计一地一策的保险方案。截至2024年,已有15个省份、74个地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各类创新产品形式不断涌现,保障范围不断扩展,试点初具规模。
随着实践中试点逐步推行,政策对巨灾保险也提出了新要求。2024年5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提出,“推动巨灾保险发展,发挥好保险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2024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丰富巨灾保险保障形式。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原则,探索建立多渠道多层次巨灾保险保障机制。拓展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扩大综合巨灾保险试点”。
2024年2月,金融监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巨灾保险制度逐步从单一保险产品设计向系统性制度建设转变。在现有地震灾因的基础上,将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纳入保障范围,基本实现中国全域常见自然灾害的全覆盖,并将金融保险金额翻倍,进一步提高了保障程度。
2024年3月,由省级财政出资,河北签出全国首单全灾种、广覆盖、长周期的综合巨灾保险保单,为全省2635万户7400多万群众提供“住房+财产+人身”三层保障。河北综合巨灾保险在多个方面具有突出特点:一是全灾种,涵盖地震、台风、暴雨、洪水、暴雪等多种主要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二是广覆盖,采取省级统筹投保方式,一张保单对城乡居民实现保险保障全覆盖;三是保基本,突出普惠性,聚焦对受灾群众影响最大的住房、室内财产及人员死亡;四是长周期,根据巨灾“低频高损”特点,保险协议期设定为5年,长周期储备巨灾风险应对能力;五是共同体,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首席承保单位和执行机构,国内26家直保公司和多家再保险公司共同承接;六是新模式,从“以赔付为主”转到“防赔结合”,合同明确设立防灾减损费,与省应急管理厅共建风险减量服务联合实验室,将服务延伸至灾前预防、灾中救助和灾后重建各环节。这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正从“小众、单一”向“普惠、综合”演进,初步构建起一个覆盖广泛、多层联动的中国特色保障框架。
2025年2月发布的《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提出,“积极发挥商业保险作用,健全保险体系,发展巨灾保险”。同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提出,“保险公司要优化巨灾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业务”。巨灾保险作为现代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完善社会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服务国家防灾减灾战略、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转载自《中国银行保险报》“北大保险评论”栏目第912期,202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