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球气候变化趋势加剧,极端天气事件频繁发生,自然灾害的强度和影响范围持续扩大。我国作为地理环境复杂、气候多样的国家,面临着台风、洪涝、干旱、地震等多种灾害风险。与此同时,随着区域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人口和产业向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聚集,而这些地区很多也是灾害高风险地区,使得灾害一旦发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更加严重。面对这一趋势,加强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应对能力,已成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紧迫任务。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健全巨灾保险保障体系”。
自2014年深圳市巨灾保险正式实施以来,我国巨灾保险保障体系建设已经历了十余年探索,已有15个省份近80个地市开展了不同形式的综合性巨灾保险试点,形成一定特色。
首先,在筹资模式方面,巨灾保险保费全部由省级财政或市级财政负担的情况较为少见,大部分试点省市根据当地财政实际情况制定了省市县三级的分担比例,且通常会对贫困县降低分担比例。此外,部分省份如贵州、四川与广西还包含了个人分担机制。
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每户9.6元、每人0.5元合计测算保费,自治区级、市级、县级财政按照6:2:2比例分担保费。在此基础上,居民自愿缴纳3元保费的,房屋因灾倒损赔偿限额可以再增加2万元,家庭财产(电视机、冰箱、洗衣机)赔偿限额可以再增加1500元。总体而言,以广西巨灾民生综合保险为代表的个人财政共担的筹资机制的设计,体现了“财政主导、个人自愿、激励相容”的筹资原则,其核心在于通过财政补贴与个人缴费的联动,有利于构建可持续的保费放大机制,但同时需关注个人收费的边际成本与公平性问题。
在广西的试点方案中,个人自愿缴纳的3元保费可触发保险责任的显著提升:房屋倒损赔偿限额增幅约30.8%,家庭财产赔偿限额增幅30%。这种设计实现了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以房屋倒塌赔偿为例,理论上每1元个人缴费可对应约2.8万元的保障。这种机制既放大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也通过激励引导居民购买保险增强风险意识,形成“财政补贴+个人参与”的共担模式。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缴费带来的成本与逆向选择问题。面向全省人口的零星收费涉及宣传、登记、资金归集等环节,可能产生较高的边际管理成本。若该管理成本超过个人缴费总额,则个人缴费实际效益被稀释。此外,自愿缴费机制还可能导致高风险群体更倾向于参保,而低风险群体退出,从而影响保险池的稳定性。
其次,在准备金计提方面,大部分试点省份采取了盈余全额或比例计提模式,在扣除再保险支出、经营费用,并预留一定比例的利润后,将剩余盈余全额或按比例计提专项准备金。这一模式可以较好地避免在保费固定比例计提模式下,保险公司财务表现在承保亏损年份由于计提过多的大灾准备金而进一步恶化(在会计准则中,大灾准备金计入损益类科目)。
此外,厦门市创新的分档动态计提模式使大灾准备金的调节机制进一步细化,通过差异化费率设计实现了财务波动的科学平滑、积累压力的有效减轻以及资金利用率的显著提升。该模式根据赔付率动态调整计提比例,当赔付率低于10%时(低风险年份),按30%高比例计提,以利用盈余年份积累资金;当赔付率升至10%—20%时,计提比例降至20%,避免过度消耗利润;当赔付率超过20%后,计提比例进一步降至10%,确保亏损年份的财务压力可控。这种“丰年多提、歉年少提”的逆周期调节机制,结合基于历史赔付数据精算设定的分档阈值(10%、20%、30%),既覆盖了常见灾害场景的赔付需求,又避免了极端风险下的准备金过度计提。相较于传统盈余比例/全额计提模式或保费固定比例计提模式可能加剧承保亏损年份财务压力的弊端,分档模式通过阶梯式计提,即赔付率每上升10个百分点,计提比例下降10%,为保险公司留出缓冲空间,同时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的准备金逐年滚存形成稳定资金池,有助于动态匹配风险需求,确保资金精准投向高发风险领域,在保障巨灾应对能力的同时,显著减轻了积累压力并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再次,在理赔模式方面,通过科学设计起赔条件与优化理赔流程,试点省份的巨灾保险在保障灾民利益与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之间实现了良好平衡。
在起赔条件方面,各省市都结合当地风险特点,以政府应急响应级别或灾情统计指标为基础,设计了独特的理赔触发条件。以湖北省为例,其采用的“双触发机制”既考虑了区域性大范围灾害,又兼顾了局部重灾场景,体现了风险分级管理的科学性。该机制针对跨区域灾害设定“2个以上县(市、区)一次灾害中死亡失踪≥5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或倒塌房屋≥3000间”的触发标准,同时对单一区域设置“1个县死亡失踪≥3人,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8000人,或倒塌房屋≥1000间”的差异化条件,这一方案既兼顾了衡量损失大小的多个指标,又通过引入两个县损失合计的指标来考虑区域性大范围灾害的情况,增强了起赔条件的科学性。此外,湖北省还将“政府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直接作为农业设施保险的起赔条件,实现了行政资源与保险机制的有效联动,确保保险赔付能够精准匹配实际灾害程度,避免保障不足或资源浪费。
在理赔流程优化方面,各试点省份普遍规定了“申报受理-查勘定损-赔付公示-支付赔款”的流程,以及特殊情况可先赔付后公示的原则。在赔案申报方面,大部分省份如湖北省、河南省、湖南省采取了由受灾县(市、区)统一提出理赔申请的方案,有利于避免零星报案的管理成本,确保资源集中于重大灾害;而宁波市、山东省则由受灾者家人、近亲属或村社联络员提出理赔申请,有利于快速响应分散性灾情。
在查勘定损时效性方面,各试点省市均强调查看效率与赔付的及时到位,部分省份还对各环节的最长响应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确保了赔款支付与保障功能发挥的及时性。例如贵州省遵义市要求“一般赔案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查勘,并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在公示无异议的情况下,应在7日内将赔款一次性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重特大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查勘定损工作完成时限延长为10个工作日”。
此外,宁波市建立的“基层上报-行政核实-保险对接”三级协作体系具有显著示范意义。其规定人身伤亡理赔除允许亲属外,还允许村(社区)或乡镇(街道)代为报案,同时要求政府部门提供事故确认证明,形成了权责明晰的协作链条。在查勘定损方面,宁波市还针对家庭财产损失理赔的创新性规定“当报案户数超过100户时,可委托村(社区)协助查勘”,并结合远程定损系统的应用,有效解决了大规模灾害中传统查勘模式效率低下的问题。这种分层处理模式既保障了单个案件的精准定损,又确保了大面积灾害的快速响应,实现了理赔效率与服务质量的双重提升。
综合来看,各试点省市均努力通过量化指标与行政协调相结合的方式实现精准起赔,同时借助基层网络与科技手段提升服务效能,为建立更加完善的自然灾害风险防范体系提供了重要支撑。
最后,在风险减量方面,在保险理赔的基础上融入风险减量措施,是我国巨灾保险试点的特色。各试点省市普遍重视风险减量措施在巨灾保险中发挥的作用,各地在具体举措的规定上基本相似,主要包括组织有关单位做好宣传发动、应急演练、灾前风险排查、灾情预警、灾时应急、组织施救、定损理赔等服务工作;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机制,完善理赔预付制度,充分有效发挥巨灾保险的灾害管理功能。
部分省份还在风险减量机制上进行了额外探索,例如海南省还要求及时完整收集灾害数据,记录每次灾害时间地点、剧烈程度、损失情况等信息,逐步完善灾害数据库。河南省则要求保险机构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巨灾风险新型研发机构,开展河南省极端天气精细化时空演变特征、极端天气影响机理、灾害风险评估、灾害风险区划、巨灾天气指数保险模型和巨灾风险管理等研究。湖南省推动了保险公司与省级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气象等部门共同成立联合防灾减灾实验室,运用“保险+风险减量服务+科技”,为全省巨灾保险提供风险减量服务。
健全巨灾保险保障体系,既是一场应对自然挑战的“持久战”,也是一场关乎治理智慧的“攻坚战”。在政策引导与实践探索的推进下,我国巨灾保险试点已经形成了多种特色。展望未来,巨灾保险已不仅是风险对冲工具,更演变为维护社会稳定、提升国家韧性的核心制度安排。
作者简介
刘新立
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副主任,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全国风险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基金等项目,参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十余项。在Natural Hazards, 《金融研究》《保险研究》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六部,译著一部。曾获beat365中文官方网站第十届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
供稿:科研与博士后办公室
美编:初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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